(2016)陕0502民初40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曹某某与被告纪某某、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某,纪某某,张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02民初4036号原告:曹某某,男,汉族,农民。被告:纪某某,女,简况不详。被告:张某某,女,简况不详。原告曹某某与被告纪某某、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5日立案。原告曹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曹某某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22元,减半收取计161元,由原告曹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张 山代理审判员 王 格人民陪审员 刘志强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丁姿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