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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03民初14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汤建东与大连家具市场新正达家具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建东,大连家具市场新正达家具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03民初1487号原告汤建东。被告大连家具市场新正达家具店。经营者李晓晨。本院在审理原告汤建东与被告大连家具市场新正达家具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9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汤建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建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汤建东负担。审判员  郑黎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慧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