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24执970之一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杨其友与陆文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其友,陆文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4执970之一号申请执行人:杨其友,男,1958年5月出生,汉汉族。被执行人:陆文斌,男,1954年8月出生,汉族。本院受理的杨其友申请执行陆文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92637元。现因被执行人工资账户已冻结,无财产可供执行,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2016)皖1124民初129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班 浩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徐殿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