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526民初108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赵采凤与李友祥、黄贵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采凤,李友祥,黄贵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6民初1082号原告:赵采凤,女,1953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通辽市。被告:李友祥,男,61岁,汉族,个体户,住内蒙古通辽市。被告:黄贵荣,女,59岁,汉族,个体户,住内蒙古通辽市。原告赵采凤与被告李友祥、黄贵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原告赵采凤于2017年0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采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采凤撤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赵采凤负担。审判员  包海山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 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