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11执异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宋澍凉、河南省东京典当有限公司与乔香芹、高纪文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澍凉,河南省东京典当有限公司,乔香芹,高纪文,高志昌,高艳洁,河南省达昌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开封市普瑞德预应力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211执异19号异议申请人:宋澍凉,男,汉族,1977年1月19日生,住郑州市。申请执行人河南省东京典当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乔香芹,女,汉族,1963年9月2日生,住开封市鼓楼区。被执行人高纪文,男,汉族,1963年6月3日生,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高志昌,男,汉族,1986年8月6日生,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高艳洁,女,汉族,1984年6月5日生,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河南省达昌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开封市普瑞德预应力有限公司。本院河南省东京典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乔香芹、高纪文、高志昌、高艳洁、河南省达昌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开封市普瑞德预应力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讼中于2016年4月18日查封了被告开封市普瑞德预应力有限公司所有的机器共67台,执行中异议申请人宋澍凉主张其正在租用以上设备,租赁期自2015年7月1日起10年。异议申请人宋澍凉提交有租赁合同及由其“提前支付租赁费”代高志昌偿还借款的转帐记录。本院认为,异议申请人宋澍凉租用开封市普瑞德预应力有限公司的机器设备,用租金代高志昌偿还个人债务于法无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申请人宋澍凉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邢允波审判员 郝珠霞审判员 于振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徐 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