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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104民初35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徐舒与呼和浩特市恒利达煤炭经销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舒,呼和浩特市恒利达煤炭经销有限责任公司.5公里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104民初3551号原告:徐舒,退休职工,住呼和浩特市。被告:呼和浩特市恒利达煤炭经销有限责任公司.5公里处)。法定代表人:刘恒,职务:董事长兼总经理。原告徐舒与呼和浩特市恒利达煤炭经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恒利达煤炭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舒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恒利达煤炭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徐舒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恒利达煤炭公司偿还原告本金人民币750万元及利息,750万元的利息计算时间2016年6月2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2.从2016年2月15日至2016年6月2日利息共计1104532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2月1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900万元,《借款合同书》约定:一、恒利达煤炭公司欠徐舒1900万元,徐舒同意恒利达煤炭公司继续使用,借款月利率为2%,期限为2016年2月15日至2017年2月15日。二、恒利达煤炭公司于2016年3月16日支付徐舒当月利息及前期结算欠款共计50万元。之后每月16日向徐舒支付利息,付息时间不超过一周。三、恒利达煤炭公司如有违约,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徐舒有权终止本合同之约定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向徐舒的债权人转让全部或部分债权。四、徐舒承诺,双方严格履行本合同,徐舒不再向任何人转让本债权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有违约,恒利达煤炭公司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要求违约方赔偿其相应的损失。由于恒利达煤炭公司严重违约,2016年6月2日,原告向孙宝山、刘彦增和刘建平三人分别转让债权240万元、350万元和560万元。上述三份债权已经向玉泉区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截至2016年6月2日扣除已经转让的部分本金和利息,被告仍欠原告借款本金750万元。恒利达煤炭公司未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2016年2月1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900万元,借款月利率为2%。原告于2016年4月7日将对被告享有的1900万元债权中的560万元债权转让给刘建平,原告于2016年4月29日将对被告享有的1340万元债权中的240万元债权转让给孙宝山,原告于2016年6月2日将对被告享有的1100万元债权中的350万元债权转让给刘彦增。被告于2016年6月2日欠原告借款750万元。本院认为,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徐舒与被告恒利达煤炭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识表示,且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为合法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借款合同各自履行义务。原告已履行出借义务,被告恒利达煤炭公司应偿还原告本金750万元及利息。因原告的利息以月利率2%计算,该利息计算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利息分段计算2016年2月15日至2016年6月2日的利息总计1104532元(2016年2月15日至2016年4月7日本金1900万元的利息为658666元,2016年4月7日至2016年4月29日本金1340万元的利息为196533元,2016年4月29日至2016年6月2日本金1100万元的利息为249333元,上述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因原告主张750万元本金的利息以月利率2%计算,该利息计算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利息计算:以750万元为基数,从2016年6月2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呼和浩特市恒利达煤炭经销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徐舒借款2016年2月15日至2016年6月2日的利息1104532元。二、被告呼和浩特市恒利达煤炭经销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徐舒借款本金750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750万元为基数,从2016年6月2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050元,由被告呼和浩特市恒利达煤炭经销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云红霞人民陪审员  刘万锁人民陪审员  王俊翠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马 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