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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2执12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郭秀珍与陈钢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秀珍,陈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102执1284号申请执行人郭秀珍,女,1948年4月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沈阳市和平区。被执行人陈钢,男,1950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于洪区。申请执行人郭秀珍与被执行人陈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沈和民一初第013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郭秀珍要求陈钢偿还本金200000元及利息罚息等费用。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询了被执行人陈钢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信息,并将被执行人陈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名单。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继续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已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具备后再恢复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冶审判员 刘皓天审判员 李学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继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