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83执88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8-10-18
案件名称
杨家志与夏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家志,夏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683执882号申请执���人杨家志,男,1962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枣阳市吴店镇喻家村三组11户。公民身份号码:420622196207226119.被执行人夏伟,男,1966年0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枣阳市南城办事处沙店社区居委会4组62号602室。公民身份号码:420683196602182593.本院在执行杨家志与夏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杨家志申请执行的标的款为XXXX元及利息,诉讼费XXXX元。经查,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名下无银行存款,亦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0683民初123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被执行人夏伟有履行能力时,杨家志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智勇审判员 肖 辉审判员 郭群青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