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02民初4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周鹏与杨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鹏,杨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02民初486号原告:周鹏,男,1991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郧西县,被告:杨琴,女,1973年1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址不详。原告周鹏与被告杨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后,原告周鹏一直无法提供被告杨琴的具体联系方式和准确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视为被告不明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周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周鹏。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霞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书兰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