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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822民初1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丙赡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22民初1109号原告:王某甲,男,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通榆县。委托代理人:王某乙,男,地址同上。被告:王某丙,男,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王某甲与王某丙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王某甲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王某甲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王某甲承担。审判员  石占清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薛 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