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822民初1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丙赡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22民初1109号原告:王某甲,男,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通榆县。委托代理人:王某乙,男,地址同上。被告:王某丙,男,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王某甲与王某丙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王某甲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王某甲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王某甲承担。审判员 石占清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薛 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