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7执异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宽城燕飞纸制品分包有限公司与谷振远执行异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谷振远,李新,孙燕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7执异12号案外人:宽城燕飞纸制品分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森林。申请执行人:谷振远。委托代理人:纪君华。委托代理人:蔡安。被执行人:李新,男,1977年6月9日生,满族,农民,住宽城满族自治县汤道河镇向阳村向阳庄**号,系被执行人孙燕飞丈夫。身份证号:1326221977********。被执行人:孙燕飞,女,1979年6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宽城满族自治县汤道河镇向阳村向阳庄**号,系被执行人李新妻子。身份证号:1326221979********。在本院执行谷振远与李新、孙燕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宽城燕飞纸制品分包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1日对本院作出的(2016)冀0827执915号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李新、孙燕飞出资成立的宽城燕飞纸制品分包有限公司的房屋、厂房及设备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18日举行了听证。案外人宽城燕飞纸制品分包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新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森林,申请执行人谷振远及其委托代理人纪君华、蔡安,被执行人李新参加了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宽城燕飞纸制品分包有限公司称,宽城燕飞纸制品分包有限公司和谷振远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对谷振远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宽城法院对燕飞纸制品分包有限公司采取查封房屋、厂房及设备的执行措施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宽城燕飞纸制品分包有限公司于2009年11月依法成立,注册金3000万元,股东为李新、孙燕飞。依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享有独立的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任何一个股东虽然享有资产收益权,但他不仅不能支配整个公司的财产,而且不能直接支配作为其出资的那部分财产,公司不对股东个人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个人债务不等于公司债务。所以,只有涉及到公司自身的债务才能执行公司的资产,否则就会构成对有限公司财产权的侵犯。李新、孙燕飞二人的债务依法不能让宽城燕飞纸制品分包有限公司承担。据此申请法院解除对宽城燕飞纸制品分包有限公司房屋、厂房及设备的查封。申请执行人谷振远称,1、2015年9月1日李新、孙燕飞为谷振远出具的借条明确表明借款用于企业资金周转,李新、孙燕飞两股东与宽城燕飞纸制品分包有限公司有财务混合情况,所以股东债务跟公司债务相关联。另一个方面(2015)宽民初字第3886-3888号民事裁定书,李新、孙燕飞以宽城燕飞纸制品分包公司提供的担保,也能看出燕飞分包公司与李新、孙燕飞资产财务混同。股东与企业财务混同,法律规定就可以查封企业资产。2、燕飞分包公司系李新、孙燕飞夫妻二人出资成立,属于二人所有,该出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燕飞分包公司实质就是属于一人公司。3、1998年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公司管理若干规定,家庭成员共同出资设立公司,各自承担相应责任,应出示相应的财产分割书面证明。他们注册公司时并没有相应的财产分割书面证明及协议。这是二人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设立的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公司应对李新,孙燕飞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应驳回案外人的异议请求。被执行人李新称,向谷振远借的借钱用于投资宏新纸箱加工有限公司了,宏新纸箱加工有限公司是我与高洪亮共同出资设立的。燕飞纸制品分包有限公司现在经营运转正常,我准备年底之前偿还欠谷振远的借款。本院查明,2015年9月1日李新、孙燕飞为谷振远出具借据一张,借据内容为:今借到谷振远人民币陆拾柒万伍千元整¥675000.00元,用于企业资金周转。2015年11月26日,本院作出(2015)宽民初字第03888号民事调解书。由李新、孙燕飞偿还谷振远借款675000元,此款于2016年1月20日前偿还350000元,剩余325000元于2016年3月25日前付清。2016年8月6日,本院作出(2016)冀0827执915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李新、孙燕飞出资成立的宽城燕飞纸制品分包有限公司的房屋、厂房及设备。另查明,宽城燕飞纸制品分包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11月16日,营业期限2009年11月16日至2019年11月16日。经营范围为生活用纸分割、包装、零售;纸制品购销;日用百货销售。注册资本3000万元,李新持有股权1650万元,孙燕飞持有股权1350万元。本院认为,宽城燕飞纸制品分包有限公司是李新与妻子孙燕飞共同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李新及孙燕飞不能提供相关证据证实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所以宽城燕飞纸制品分包有限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无法明确区分个人财产和公司财产,应认定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存在混同现象。李新主张案涉借款用于投资宏新纸箱加工有限公司,因未能提供相关证据不能成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出借人请求企业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所以案外人主张法院不能直接执行公司财产用以清偿股东个人的债务异议请求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一)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宽城燕飞纸制品分包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 判 长 翟文孝审 判 员 马立清人民陪审员 谢海亮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董 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