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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刑终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李红军贪污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周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红军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刑终191号原公诉机关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红军,男,汉族,1972年2月2日出生,本科毕业,原任周口职业技术学院继续教育学院院长(副处级),户籍所在地河南扶沟县,捕前住周口市川汇区户。因涉嫌贪污犯罪,于2016年6月13日由周口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被逮捕。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审理西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红军犯贪污罪一案,于2017年2月28日作出(2017)豫1628刑初23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李红军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一、被告人李红军利用担任周口职业技术学院继续教育学院院长的职务便利,编造虚假合同,通过虚列住宿标准抬高合同金额、虚报就餐人数的方式,侵占“阳光工程”培训费179238元,后将所侵吞款项中的120000元存入其岳父卡中,剩余的用于个人日常开支。上述事实,被告人李红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李某1、李某2、宋某、徐某证言,周口职业技术学院提供的会计资料,合同、郝广建银行卡交易明细、李保正、周口现代远程教育培训部银行明细,账户名为李红军、账号为62×××97的农村信用联社银行卡明细,周口现代远程教育培训部登记证书、开户许可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二、被告人李红军利用担任继续教育学院院长的职务便利,在2015年“阳光工程”培训过程中,采取虚报费用的方式套取培训费125000元,将其中的25000元占有已有,所得用于个人日常开支。上述事实,被告人李红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郭某1、李某3、胡某、宋某、范某、李某2、陈某、李某1证言,郭某1提供的扶沟柴鑫农副产品合作社河南省农村信用社银行明细,郭某1提供的扶沟柴鑫农副产品合作社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以及开户许可证,李某1提供的“电大成教培训部培训中心”移交学院报告,周口职业技术学院提供的会计资料,陈某提供的“2015年新型职业农民培训预算表”以及实施方案等文件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三、被告人李红军利用担任周口职业技术学院继续教育学院院长的职务便利,安排继续教育学院学生科科长孙某弄虚作假,提供教师银行卡和消费开支凭证,分两次套取河南省电大招生宣传费89820元。其中,所得款项购置办公电子设备花费34250元,剩余的55570元李红军个人占有,用作平时日常消费。上述事实,被告人李红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孙某、李某4、宋某、徐某、范某、陈某、王某、纪某、郭某2证言,省校学(2014)16号、(2015)20号“河南广播电视大学文件”、豫电大(2015)19号河南省广播���视大学文件,中国建设银行李红军个人活期明细信息,孙某提供的建设银行卡复印件及周口市纪委提供的孙某建设银行卡转账凭证,河南省广播电视大学出具的相关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四、被告人李红军利用担任周口职业技术学院继续教育学院院长的职务便利,安排继续教育学院学生科科长孙某三次截留电大学员报名费,一次是孙某安排学生科工作人员孔某心将收取的2014春季年报名费20395元交给李红军,一次是孙某经手收取的2014年秋季学员报名费14139元交给了李红军,另外一次是孙某经手收取的2015春季学员报名费5000元交给了李红军。上述事实,被告人李红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孙某、孔某心、李某2、宋某、徐某、范某、胡某等人证言,孙某提供的2014年春季、2014年秋季、2015年春开放教育报名费清单、交费学员明细单及招生期间支出凭证,豫电大(2007)3号、(2011)63号河南广播电视大学文件,河南省广播电视大学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周口广播电视大学沈丘县分校、鹿邑县分校出具的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另查明,被告人李红军案发后投案自首且将赃款全部退出,并为侦破其他案件提供重要线索,有立功表现。本案另有综合证据如下:1、被告人李红军户籍证明、简历、干部任免审批表、证明等,证实被告人李红军的任职情况。2、周口市人民检察院发破案报告、周口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李红军的自首说明,证实被告人李红军有自首情节。3、周口市人民检察院涉案财物入库清单及收据,证实案发后被告人李红军在周口市人民检察院已将赃款299362元全部退出。4、西华县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情况说明及立案���定书,证实被告人李红军为侦破其他案件提供重要线索,有立功表现。5、周口市职业技术学院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专用票据及记帐凭证,证实被告人李红军已退过赃款86807元。西华县人民法院依据上述事实和证据,以被告人李红军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违法所得299362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上诉人李红军上诉称,一审判处罚金20万元不当,应当判处10万元。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一审相同,且上述证据均经一审法院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关于上诉人李红军的上诉理由,经查,上诉人李红军贪污数额巨大,原审法院已综合考虑其自首、立功,并积极退赃、缴纳罚金而对其减轻处罚,同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题的解释》之规定,其罚金刑幅度应在“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一审并处罚金20万元并无不当,故该上诉理由不予支持。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红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用侵吞、窃取的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共计人民币299362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上诉人李红军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福友代理审判员  闫华伟代理审判员  魏尚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马清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