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22执2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吴某、陈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某,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522执2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吴某,男,1971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长兴县。被执行人:陈某,男,197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长兴县。关于申请执行人吴某与被执行人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长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浙0522民初540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自动履行,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46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采取执行措施结果如下:1、对被执行人在中国工商银行湖州长兴金陵支行的银行存款账户予以冻结;2、未查得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登记信息;3、未查得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4、被执行人难以寻找,无法联系。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振宇审判员 施前平审判员 杨 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章俊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