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82执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隋丽杰与牙克石市中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牙克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82执47号申请执行人:隋丽杰,女,1978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大雁煤业公司职工,住内蒙古自治区鄂温克族自治旗巴雁镇。被执行人:牙克石市中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法定代表人:刘贵川,总经理.关于隋丽杰诉牙克石市中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牙克石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7日作出的(2016)内0782民初13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54814元,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牙克石市中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诺分期付款,申请执行人隋丽杰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牙克石市人民法院(2016)内0782执47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立新审判员 孙广春审判员 田尚国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晓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