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民终28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上诉人大连新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谢新平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大连新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谢新平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民终285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大连新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花雨街43号。法定代表人:于临江,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致笙,男,1977年2月8日生,住大连市沙河口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谢新平,男,1963年8月27日生,住大连市甘井子区。上诉人大连新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兴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谢新平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2017)辽0211民初字第85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新兴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致笙,被上诉人谢新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新兴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被上诉人返还上诉人7657.41元及从2015年6月到2017年5月份共计24个月,按月息2%计算合计3675元的利息。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认定本案属于劳动争议,以须经劳动仲裁前置程序为由裁定驳回起诉属认定事实不清。上诉人于2015年5月22日向被上诉人社保账户代缴了其个人应缴金额7657.41元,依据法律规定此款项应由被上诉人承担,上诉人多次要求被上诉人返还该款项,被上诉人一直拒绝返还。被上诉人没有合法根据占有上诉人的财产不返还,给上诉人造成了巨大损失,构成不当得利,应返还财产并支付利息。谢新平辩称,被上诉人在上诉人处工作的时候每月税后工资是5175元(仲裁裁决5150元),上诉人取得税后工资之前所有的五险一金等费用均应由上诉人负担,故同意一审判决。上诉人违法与被上诉人解除合同,被上诉人在一审已经提起反诉。一审法院认为,原告新兴公司诉被告谢新平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法院开庭审理查明,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案涉保险费的承担主体以及计算保险费的缴费基数问题。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属于劳动争议纠纷,应当经过劳动仲裁前置程序,本案未经仲裁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之规定,本案应当驳回起诉。据此,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大连新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0元,本院不予收取,于裁定书生效后退回原告。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争议的焦点是上诉人为被上诉人代缴的社保费用,该项费用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基于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属劳动争议法律关系,根据法律规定,劳动争议案件需经劳动仲裁前置程序,故一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主张,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学超审判员 司玉峰审判员 金 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郑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