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421民初42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刘超与李树军、高云飞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超,李树军,高云飞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1民初4229号原告:刘超,男,1987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户,公民身份号码×××。被告:李树军,男,1969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户,公民身份号码×××。被告:高云飞,男,1979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户,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超与被告李树军、高云飞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刘超承担。审判员  王国臣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孙玲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