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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21执16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胡容与湖南凯龙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林平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容,湖南凯龙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林平,孔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21执1676号申请执行人胡容,女,汉族,1982年10月2日出生,住长沙县。被执行人湖南凯龙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金泰路199号湘江世纪城富湾国际1栋1903。法定代表人林平。被执行人林平,男,汉族,1966年1月28日出生,住长沙市望城区。被执行人孔建军,男,汉族,1968年11月29日出生,住长沙县。本院在执行胡容与湖南凯龙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林平、孔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请求延期执行。经审查,本院认为权利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肖 强审 判 员  饶兴武审 判 员  文罗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许 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