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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525执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锡林郭勒盟分行与刘艳军、王林林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锡林郭勒盟分行,刘艳军,王林林,刘生国,王秀英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2525执11号之十九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锡林郭勒盟分行,住所地锡林浩特市察哈尔大街鑫源小区商业楼三号楼。负责人:郭琳,职务:行长。被执行人:刘艳军被执行人王林林被执行人刘生国被执行人王秀英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锡林郭勒盟分行与王林林、刘艳军、刘生国、王秀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1月06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刘生国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27.94元,现因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刘生国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035967.51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巴 根 那审判员 高 世 民审判员 卢   皓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乌吉斯古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