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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11民初4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刘岩与王彬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岩,王彬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辽0111民初445号 原告:刘岩,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云海,系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彬,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岩与被告王彬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岩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岩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83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郎言国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凌 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