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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21民初170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魏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1民初1709号原告:魏某,女,汉族,1991年9月12日出生,住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被告:孙某,男,穿青族,约37岁,其余信息不详。原告魏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原告魏某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魏某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且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魏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魏某负担。审 判 员 赵炎凌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法官助理 任加凤书 记 员 刘 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