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02民初440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刘勇、汪鹏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勇,汪鹏飞,张美娟,汪晓群,张传华,席玉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2民初4408号之一申请人:刘勇,男,1972年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勇,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梅,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汪鹏飞,男,1983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申请人:张美娟,女,1987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申请人:汪晓群,女,198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申请人:张传华,男,1959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申请人:席玉珠,女,1964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本院在审理刘勇与汪鹏飞、张美娟、汪晓群、张传华、席玉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刘勇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汪鹏飞、张美娟、汪晓群、张传华、席玉珠的银行存款30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汪鹏飞、张美娟、汪晓群、张传华、席玉珠价值300000元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了刘勇、王霞所有的位于安徽省合肥市龙岗开发区欣苑小区东河丽景XX幢G1XX室(肥东字第10027XXX号)的房产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刘勇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刘勇、王霞所有的位于安徽省合肥市龙岗开发区欣苑小区东河丽景XX幢G1XX室(肥东字第10027XXX号),期限为三年;二、冻结被申请人汪鹏飞、张美娟、汪晓群、张传华、席玉珠银行存款3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案件申请费2020元,由刘勇预缴。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程 巅人民陪审员 王继圣人民陪审员 于志刚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罗 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