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6执保16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8-01-23
案件名称
深圳市裕鼎精密工业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倍斯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裕鼎精密工业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倍斯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6执保1652号原告深圳市裕鼎精密工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光明街道圳美同富裕工业园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65881770N。法定代表人刘高进。被告深圳市倍斯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白石厦社区龙王庙工业区第66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82036587C。法定代表人潘良春。上述当事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受理,在诉讼过程中,被告深圳市倍斯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证据保全申请,请求本院查封原告深圳市裕鼎精密工业科技有限公司涉案模具一批,并以深圳市倍斯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账户内人民币128000元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原告深圳市裕鼎精密工业科技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128000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员 何 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戴炳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