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81民初19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杨凤林与王静、李小强赠与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凤林,王静,李小强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81民初1967号原告:杨凤林,女,1950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东台市。被告:王静,女,1972年2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户住东台市。被告:李小强,男,1972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东台市。原告杨凤林与被告王静、李小强赠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原告杨凤林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凤林撤诉。案件受理费926元,减半收取463元,由原告杨凤林负担。审判员 杨为民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吕真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