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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81民初19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杨凤林与王静、李小强赠与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凤林,王静,李小强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81民初1967号原告:杨凤林,女,1950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东台市。被告:王静,女,1972年2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户住东台市。被告:李小强,男,1972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东台市。原告杨凤林与被告王静、李小强赠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原告杨凤林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凤林撤诉。案件受理费926元,减半收取463元,由原告杨凤林负担。审判员  杨为民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吕真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