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91民初3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04
案件名称
贾正海与徐亮、吴桂林等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正海,徐亮,吴桂林,徐文玉,淮安市新联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91民初390号原告:贾正海,男,汉族,1959年10月31日生,住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岁红俊,江苏尚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亮,男,汉族,1978年4月5日生,住江苏省昆山市。被告:吴桂林,男,1947年8月1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被告:徐文玉,女,1974年11月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被告:淮安市新联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钵池乡政府院内248号。法定代表人:阳光灿,该公司执行懂事兼总经理。原告贾正海与被告徐亮、吴桂林、徐文玉、淮安市新联置业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立案。原告贾正海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正海撤诉。案件受理费42952元,减半收取2147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蔡 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凤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