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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25执17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林有清、丁贵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有清,丁贵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25执1750号申请人林有清,男,194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游县。被执行人丁贵生,男,1964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游县。本院在执行林有清与丁贵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尚未执行到位欠款31000元及利息。现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自愿申请本案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银翔审 判 员  吴红平代理审判员  汪智敏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毛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