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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11执38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董云秀申请执行盛宏斌、杨兰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云秀,盛宏斌,杨兰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11执3894号申请执行人:董云秀,女,1962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被执行人:盛宏斌,男,1968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执行人:杨兰英,女,1973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董云秀申请执行盛红斌、杨兰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111民初5406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盛红斌、杨兰英欠申请执行人董云秀借款本金120000元及利息(以100000元本金为基数,按照月息2分,自2016年1月8日起计算至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820元,执行费1700元,合计12452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拨盛红斌、杨兰英在银行账户上的存款人民币124520元利息(以100000元本金为基数,按照月息2分,自2016年1月8日起计算至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孙雯雯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唐 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