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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221执5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谢霞林与舒万成、金艳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霞林,舒万成,金艳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221执554号申请执行人谢霞林,女。被执行人舒万成(曾用名舒宗玉),男。被执行人金艳芳(曾用名金艳华),系舒万成之妻。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谢霞林和被执行人舒万成、金艳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舒万成、金艳芳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以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重新启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1221执554号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可再次申请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胡晓波审判员  郑绪峰审判员  向 荣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魏汉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