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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302执9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辛波、辛其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萍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辛波,辛其,易海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302执992号申请执行人辛波,男,1973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芦溪县,被执行人辛其,男,1976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萍乡,被执行人易海萍,女,1977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萍乡,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0月24日向被执行人易海萍、辛其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易海萍、辛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逾期没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委托淘宝网拍卖被执行人辛其所有的江铃全顺牌赣E×××××小型普通客车。2017年4月14日张广洲以47120元最高价竞得江铃全顺牌赣E×××××小型普通客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辛其所有的江铃全顺牌赣E×××××小型普通客车归买受人张广洲(320923197802285459)所有。二、买受人张广洲应持本裁定书在30日内到车辆管理所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潘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龚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