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02民初15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28
案件名称
刘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302民初1503号原告刘某,女,1990年2月生,住宝鸡市千阳县。被告李某,男,1982年5月生,现租住宝鸡市高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海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苟晔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