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民终4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王敏与林喜乐民间借贷 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敏,林喜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民终45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敏,女,1992年9月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清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喜乐,男,1976年5月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长乐市,现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上诉人王敏因与被上诉人林喜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2016)川1502民初67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敏以家住在福建,在宜宾参加诉讼较远为由,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敏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敏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上诉人王敏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胡 勇审判员 陈伟林审判员 张 羽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艳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