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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刑终3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韦大江、卢登虎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韦大江,卢登虎,韦明贵,韦大江,卢登虎,韦明贵,韦大江,卢登虎,韦明贵,韦大江,卢登虎,韦明贵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刑终333号原公诉机关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韦大江,男,1994年4月6日出生,贵州省安顺市人,布依族,小学文化,农民,住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7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宝坻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卢登虎(曾用名:卢小虎),男,1987年12月18日出生,贵州省安顺市人,布依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河北省廊坊市香河县(户籍地为贵州省安顺市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3月被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11月3日被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2013年1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7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宝坻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韦明贵(曾用名:韦小林),男,1994年10月17日出生,贵州省安顺市人,布依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河北省廊坊市香河县(户籍地为贵州省安顺市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7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宝坻区看守所。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审理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卢登虎、韦明贵、韦大江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3月17日作出(2017)津0115刑初144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韦大江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判决认定,2016年3月29日凌晨,被告人卢登虎、韦明贵、韦大江经预谋后,驾驶无牌照摩托车到天津市宝坻区朝霞街道前西苑村新区×排×号王某1家中,盗走果丹皮三个。被盗物品的价格认定未予受理。2016年3月29日凌晨,被告人卢登虎、韦明贵、韦大江经预谋后,驾驶无牌照摩托车到天津市宝坻区朝霞街道前西苑村新区×排×号王某2家中,盗走人民币1200余元。2016年3月29日凌晨,被告人卢登虎、韦明贵、韦大江经预谋后,驾驶无牌照摩托车到天津市宝坻区朝霞街道丁家套村东区×排×号袁某经营的“玉艳百货超市”,盗走人民币200余元。2016年3月31日凌晨,被告人卢登虎、韦明贵、韦大江经预谋后,驾驶无牌照摩托车到天津市宝坻区宝平街道前朝霞村东区×排×号李某1家中,从院内停放的汽车储物箱内盗走人民币200余元。2016年3月31日凌晨,被告人卢登虎、韦明贵、韦大江经预谋后,驾驶无牌照摩托车到天津市宝坻区宝平街道前朝霞村东区×排×号张某1家中,盗走绿色棉服一件。被盗物品的价格认定未予受理。2016年3月31日凌晨,被告人卢登虎、韦明贵、韦大江经预谋后,驾驶无牌照摩托车到天津市宝坻区宝平街道前朝霞村西北区×排×号庞某家中,盗走人民币8000余元。2016年4月3日凌晨,被告人卢登虎、韦明贵、韦大江经预谋后,驾驶无牌照摩托车到天津市宝坻区朝霞街道朝霞店子村东北区×排×号李某2家中,未盗得财物。2016年4月3日凌晨,被告人卢登虎、韦明贵、韦大江经预谋后,驾驶无牌照摩托车到天津市宝坻区朝霞街道朝霞辛庄村×排×号李某3家中,盗走人民币900余元、“雷迈”牌手表一块、玉项链一条。被盗的手表、玉项链的价格认定未予受理。2016年4月3日凌晨,被告人卢登虎、韦明贵、韦大江经预谋后,驾驶无牌照摩托车到天津市宝坻区朝霞街道朝霞小庄村西区×排×号张某2经营的超市内,盗走人民币200余元及黄鹤楼牌香烟、玉溪牌香烟数盒。被盗香烟无法估价。2016年4月3日凌晨,被告人卢登虎、韦明贵、韦大江经预谋后,驾驶无牌照摩托车到天津市宝坻区朝霞街道朝霞辛庄村东区×排×号马某家中,未盗得财物。2016年4月3日凌晨,被告人卢登虎、韦明贵、韦大江经预谋后,驾驶无牌照摩托车到天津市宝坻区朝霞街道朝霞辛庄村东区×排×号李树珍家中,盗走人民币200元。2016年6月1日凌晨,被告人韦明贵到河北省廊坊市香河县钱旺镇×××村李某4家中,盗走人民币4000元左右及黄鹤楼牌香烟两条。被盗香烟的价格认定未予受理。2016年6月1日凌晨,被告人韦明贵到河北省廊坊市香河县钱旺镇×××村张某3家中,盗走人民币700余元。2016年6月1日凌晨,被告人韦明贵到河北省廊坊市香河县钱旺镇×××村段某家中,未盗得财物。2016年6月26日凌晨,被告人卢登虎、韦明贵经预谋后,驾驶无牌照摩托车到天津市宝坻区史各庄镇史各庄村路西区×排×号李某5家中,盗走人民币2600元。2016年6月26日凌晨,被告人卢登虎、韦明贵经预谋后,驾驶无牌照摩托车到天津市宝坻区史各庄镇史各庄村路西区×排×号于某家中,盗走人民币200元。2016年6月26日凌晨,被告人卢登虎、韦明贵经预谋后,驾驶无牌照摩托车到天津市宝坻区史各庄镇史各庄村路西区×排×号李某6家中,盗走人民币600元。2016年7月13日凌晨,被告人卢登虎、韦明贵经预谋后,驾驶无牌照摩托车到天津市宝坻区史各庄镇××庄刘某1家中,盗走人民币3030元。2016年7月13日凌晨,被告人卢登虎、韦明贵经预谋后,驾驶无牌照摩托车到天津市宝坻区史各庄镇西马各庄村×排×号酆某家中,盗走人民币700元左右。综上,被告人卢登虎共实施盗窃16起,涉案数额共计人民币18030元;被告人韦明贵共实施盗窃19起,涉案数额共计人民币22730元;被告人韦大江共实施盗窃11起,涉案数额共计人民币109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卢登虎、韦明贵、韦大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常住人口信息表,摩托车等物证,被害人王某1、王某2、袁某、李某1、张某1、庞某、李某2、李某3、张某2、马某、李某7、李某4、张某3、段某、李某5、于某、李某6、刘某1、酆某的陈述笔录,证人刘某2、贾某的证言笔录,天津市宝坻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及物证拍照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卢登虎、韦明贵、韦大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多次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卢登虎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卢登虎、韦明贵、韦大江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为法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认定被告人卢登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被告人韦明贵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被告人韦大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责令被告人卢登虎、韦明贵、韦大江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0900元(其中王某2人民币1200元、袁某人民币200元、李某1人民币200元、庞某人民币8000元、李某3人民币900元、张某2人民币200元、李树珍人民币200元)。责令被告人卢登虎、韦明贵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7130元(其中李某5人民币2600元、于某人民币200元、李某6人民币600元、刘某1人民币3030元、酆某人民币700元)。责令被告人韦明贵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700元(其中李某4人民币4000元、张某3人民币700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韦大江不服,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采信的证据与原审一致。关于上诉人韦大江所提原判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经查,韦大江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应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原审法院根据韦大江犯罪的事实、证据、社会危害后果,并结合其具体的量刑情节,依法对其判处刑罚,量刑并无不当。韦大江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本院认为,上诉人韦大江及原审被告人卢登虎、韦明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分别结伙或单独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予以处罚。韦大江所提上诉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 帆审 判 员  张 颖代理审判员  左树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康 朝李晨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