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02执异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临沂市兰田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化书深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沂市兰田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化书深,曹海侠,张小路,刘康,樊伟,王山,刘子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02执异92号案外人:临沂长裕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北城新区武汉路与大青山路交汇处东和商务大厦1907-1910号,组织机构代码56250858-6。法定代表人:班磊,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林,男,汉族,1986年7月28日出生,本单位职工,住。申请执行人:临沂市兰田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临沂市解放路68号,组织机构代码72926695-4。法定代表人:马金香,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斯淇,男,汉族,1990年3月9日出生,住临沂市兰山区。被执行人:化书深,男,汉族,1977年7月30日出生,住临沂市兰山区。被执行人:曹海侠,女,汉族,1978年3月3日出生,住临沂市兰山区。被执行人:张小路,女,汉族,1989年10月5日出生,住临沂市。被执行人:刘康,男,汉族,1987年9月12日出生,住临沂市兰山区。被执行人:樊伟,女,汉族,1988年6月23日出生,住临沂市兰山区。被执行人:王山,男,汉族,1987年12月27日出生,住临沂市罗庄区。被执行人:刘子艳,女,汉族,1945年6月4日出生,住临沂市兰山区。本院在执行(2017)鲁1302执1391号案件,即申请执行人临沂市兰田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化书深、曹海侠、张小路、刘康、樊伟、王山、刘子艳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案外人临沂长裕置业有限公司对执行位于临沂市北城新区休格兰花园16号楼××室房产的行为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在审理过程中,异议人金跃明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的申请。本院认为,案外人临沂长裕置业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案外人临沂长裕置业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申请。审 判 长 管晓蒙人民陪审员 张华东人民陪审员 周文耿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园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