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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2民初44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原告赵贺楠与被告陕西江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贺楠,陕西江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2民初4487号原告赵贺楠,女,1974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未央区孙家湾***号付*号,公民身份号码6101121974********。被告陕西江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太元路中段路北汇林华城付*幢*层***室。注册号610000100046087。法定代表人王占林。原告赵贺楠与被告陕西江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因建设安置楼与其签订《借款协议》。2014年11月26日其向被告出借资金182666元,约定借款期限为2014年11月26日至2015年11月26日,借款年利率为20%,同日,被告向其借款7306元,借款期限为2014年11月26日至2015年11月26日,并出具欠条一张。借款期限届满后,其多次要求被告归还欠款并支付利息,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不予支付。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182666元及实际偿还之日的利息,截止2017年3月利息为82200元(自2014年11月26日至2017年3月,年利率20%)及7306元借款(不计利息),以上共计272172元;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事实涉嫌经济犯罪,不属于民事案件审理范围,应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赵贺楠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382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相帆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