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25刑初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陈贞含陈某含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渠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含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725刑初80号公诉机关:四川省渠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含(曾用名:陈某蕾),女,生于1998年5月20日,汉族,四川省渠县人。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16年10月27日被渠县公安局当查获,次日并以吸毒被处以行政拘留十五天,2016年11月3日被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8日被逮捕,现押于达州市看守所。辩护人:张希,四川智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四川省渠县人民检察院以渠检公刑诉〔2017〕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含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3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张康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含及其辩护人张希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四川省渠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6年10月27日凌晨1时54分,吸毒人员段某宏(外号:段鸭儿)电话(18881****XX)征得被告人陈某含(电话18384****XX)同意后邀约吸毒人员何某雪、吸毒人员李某卓(女,出生于1999年4月9日)到陈某含位于渠县渠江镇北大街327-17号家中吸食冰毒。三人到后,陈某含电话联系黄某浪(身份待查)购买了一百元一小包冰毒甲基苯丙胺及吸管、锡箔纸等吸毒工具。后四人在陈某含家中自制吸毒工具后轮流吸食了毒品。凌晨7时左右,租赁陈某含房屋的吸毒人员王松及女朋友李某娴(女,出生于1999年11月2日)回到陈某含家中,王松见桌子上有尚未吸完的毒品,便将剩余的毒品吸完,后离开。2016年10月27日下午16时许,渠县公安局民警在陈某含家中将陈某含、何某雪、李某卓、段某宏当场查获。2016年9月,被告人陈某含容留王某松、罗某建(身份待查)、胥某鹏(身份待查)在其家中吸食冰毒甲基苯丙胺一次。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勘验笔录、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指控认为被告人陈某含为多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容留未成年人吸毒,其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故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含对起诉指控的事实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其辩护人辩解认为被告人陈某含系初犯,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同时陈某含案发时刚满十八周岁,法律认识不足,其在归案后能坦白认罪;综上,建议对被告人陈某含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的基本事实与起诉指控的事实一致。上述事实,有经法庭举证、质证的户籍资料、勘验、辨认笔录、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其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被告人陈某含危害社会管理秩序和公民的身体健康,为吸毒人员提供毒品,并容留多人(同时含未成年人)在其家中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被告人陈某含的行为依法应予惩处。结合本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依照法律规定,对其可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及并处罚金。被告人容留吸毒的人员中有未成年人,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含归案后及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其辩护人辩解认为被告人陈贞函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的辩护意见,本院审查认为,被告人陈某含容留他人到其家中吸食毒品的行为,破坏了社会的管理秩序,同时危害自己及他人的身体健康,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较大,故对辩护人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其辩护人辩解认为陈贞含系坦白认罪的辩护意见,本院审查认为,被告人陈某含归案后,所作多次供述与坦白的法律规定尚有差距,其坦白辩解的理由不能成立,故对其该辩解意见本院部分采纳;其辩护人辩解认为被告人陈某含系初犯、犯罪时刚满十八周岁,法律认识不足,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和法律规定相符,本院予以采纳。据此,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含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现场被扣押的吸毒工具予以没收。(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28日起至2017年6月2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熊多寿代理审判员 尹灵灵人民陪审员 李齐心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朱虹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