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04民初16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1670王珣与张来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珣,张来荣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04民初1670号原告:王珣,男,1991年9月25日生,汉族,住南京市鼓楼区。现住泰州市姜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霞、朱如华,江苏陈继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来荣,男,1968年10月8日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现住泰州市姜堰区(辉煌汽车保养中心)。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珣与被告张来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2元,依法减半收取57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穆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钱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