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91民初29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魏振久、杨秀云、于立英、魏双、魏滢、魏晨与沈阳国际合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振久,杨秀云,于立英,魏双,魏滢,魏晨,沈阳国际合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辽0791民初299号 原告:魏振久,男,1938年10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喀左县。 原告:杨秀云,女,1936年6月19日生,蒙古族,农民,住辽宁省喀左县。 原告:于立英,女,1971年1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喀左县。 原告:魏双,女,1995年4月28日生,蒙古族,无业,住辽宁省喀左县。 原告:魏滢,女,2008年4月19日生,蒙古族,儿童,住辽宁省喀左县。 原告:魏晨,女,2015年11月5日生,蒙古族,儿童,住辽宁省喀左县。 六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侯爽,辽宁玉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国际合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北新区金星街11号 法定代表人:查连山。 原告魏振久、杨秀云、于立英、魏双、魏滢、魏晨诉被告沈阳国际合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系六原告对自身权利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魏振久、杨秀云、于立英、魏双、魏滢、魏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魏振久、杨秀云、于立英、魏双、魏滢、魏晨负担。 审判员 张雪冬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田苗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