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甘0982执7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敦煌市支行与司亮、高红艳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敦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敦煌市支行,司亮,高红艳,王毅,杨生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敦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982执75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敦煌市支行,机构代码:68150549-2。负责人郭震,行长。委托代理人:曹建忠,系该支行法律顾问。被申请执行人:司亮,男,1978年10月7日出生,甘肃省敦煌市人,住敦煌市。被申请执行人:高红艳,女,1977年8月13日出生,甘肃省敦煌市人,住敦煌市。被申请执行人:王毅,男,1975年10月15日出生,甘肃省敦煌市人,住敦煌市。被申请执行人:杨生军,男,1968年9月8日出生,甘肃省敦煌市人,住敦煌市。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敦煌市支行与被申请执行人司亮、高红艳、王毅、杨生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敦煌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28日作出的(2016)甘0982民初6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司亮、高红艳、王毅、杨生军未按判决书确定的期限主动履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敦煌市支行于2016年10月25日向敦煌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以(2016)甘0982执779号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司亮、高红艳、王毅、杨生军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令其执行。现由于被执行人司亮、高红艳、王毅、杨生军名下均无存款,亦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敦煌市人民法院(2016)甘0982民初6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俞军铎代理审判员  闫金龙人民陪审员  沈兴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马新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