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781民初7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28

案件名称

黄某1与黄某2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瑞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1,黄某2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781民初715号原告黄某1。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辉、刘科深,江西华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某2。原告黄某1与被告黄某2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1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科深、被告黄某2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原、被告离婚;2、儿子黄某4由原告抚养,儿子黄某3由被告抚养,抚养费各自承担;3、夫妻共同财产,别克牌英朗轿车一辆由原、被告依法分割;4、夫妻共同债务依法承担;5、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双方于2008年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不久开始同居生活,并于××××年××月××日在瑞金市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儿子黄某3,××××年××月××日生育儿子黄某4。同居期间及婚后,双方感情一直较为冷淡,相互间无沟通,被告性格暴躁,双方常因家庭琐事吵口。被告不尊重原告及原告父母,经常辱骂原告父母,对原告也无端指责,逼迫原告做原告不愿意的事情。被告对小孩没有尽到做母亲的责任,小孩一直由原告父母带。从2014年开始,被告一直吵着要和原告离婚,目前双方已经分居,互不尽夫妻义务,夫妻关系早已名存实亡。原、被告婚后于2015年12月共同购买了一辆别克牌英朗轿车,有夫妻共同债务:汽车银行按揭贷款26000余元;2015年原告做生意向原告堂兄黄某5借款100000元;2016年4月与被告舅舅杨某合伙做桶装水生意欠杨海滨12618元;2016年5月向瑞金市农商银行贷款100000元。被告黄某2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原、被告是在相互了解的基础上自由恋爱后结婚。婚后双方感情很好,被告尊重公公婆婆,二老也关爱被告,从未有吵口辱骂之事。被告对两个儿子更是无微不至的关怀。原告自2012年开店做生意以来,不积极联系业务,清收欠账,却经常和朋友吃喝玩乐,甚至几天几夜不回家,店面也于2015年关门,被告省吃俭用的十万元钱不知去向。2016年原告开始做桶装水生意,但嫌利润薄,也没做下去。这些被告看在眼里,急在心里,所以难免会指责原告。被告在家中尽到了一个妻子、儿媳、母亲应尽的职责和义务,也希望原告珍惜十年来的夫妻感情,为了小孩,为了家庭事业,回心转意,和被告好好生活。在债务方面,2015年12月购买一辆别克英朗轿车,是被告每月支付银行按揭款并供养车辆;被告对于原告向其堂兄黄某5借款100000元之事并不知情,但当时家里有足够的本钱开店;2016年向瑞金市农商银行贷款100000元做桶装水生意,是有12618元桶装水货款未还清;2017年2月被告为原告的中国银行信用卡还款17000元,兴业银行信用卡还款13571元。如果法院确要判决原、被告离婚,除对两个儿子的抚养、债务分割外,还应将原、被告现居住的位于城北建材市场后面安置地上五层房屋(该房系原、被告于2013年兴建)进行分割,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相识,并于××××年××月××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男孩黄某3,××××年××月××日生育男孩黄某4。原告以婚后双方感情一直比较冷谈,相互间无沟通为由诉至法院,请求与被告离婚。原、被告在庭审中均称:夫妻共同财产为别克英朗牌轿车一辆;夫妻共同债务有别克英朗牌轿车按揭贷款26000余元,向瑞金市农商银行贷款100000元,欠被告舅舅杨某12618元。以上事实,有原告身份证复印件1份、结婚证复印件1份、户籍信息复印件5份以及原、被告在庭审中的相关陈述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并生育了两个小孩,双方应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原告主张与被告夫妻感情破裂,但并未举出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黄某1与被告黄某2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黄某1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邹 洁人民陪审员  钟新生人民陪审员  张祖茂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罗艳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