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3民初29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03民初2957号原告王某某,身份证号XXXXX,男,汉族,1935年11月1日生,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告李某某,身份证号XXXXX,女,汉族,1962年1月19日生,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颖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吕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