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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3民初29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03民初2957号原告王某某,身份证号XXXXX,男,汉族,1935年11月1日生,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告李某某,身份证号XXXXX,女,汉族,1962年1月19日生,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颖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吕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