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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021民初3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原告海城新东圣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辛慧、辛可欣、郑玲、王家裕、王秀英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城新东圣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辛慧,辛可欣,郑玲,王家裕,王秀英

案由

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021民初3156号原告:海城新东圣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艳茹,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辛慧,女,1988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辛可欣,男,1992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郑玲,女,1950年7月5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王家裕,男,1976年1月27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王秀英,女,1988年11月2日出生,汉族,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海城新东圣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辛慧、辛可欣、郑玲、王家裕、王秀英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城新东圣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洪宝审 判 员 赵东升审 判 员 金海洋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孔杉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