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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81民申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陈雷、范永粉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陈雷,范永粉,钱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81民申4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陈雷,住新沂市。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范永粉,住新沂市。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钱利,住新沂市。委托诉讼代理人XX,新沂市盛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再审申请人陈雷、范永粉因与被申请人钱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苏0381民初31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陈雷、范永粉申请再审称,新沂市人民法院(2016)苏0381民初3105号民事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一、被申请人钱利与再审申请人之间不是民法上普通的民间借贷关系,实际是非法传销所产生的债权。被申请人钱利在长沙做1040工程,该工程实际是非法传销,申请人有证人证明被申请人把申请人骗去做1040工程。二、本案的款项不是夫妻共同债务。申请人在原审时未向法院讲明情况,现向法院申请再审,请求依法撤销(2016)苏0381民初3105号民事判决,对涉案借贷不予保护。为支持其再审请求,陈雷、范永粉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1.2016年2月的佣金明细表;2.2016年10月2日,陈宗全、赵高原书写的证言。陈宗全书写的内容为:2014年10月份,其被陈雷约到长沙做1040阳光工程,投资了6.98万元,之后其又叫了汤方远和周长柏同样做1040工程,干了一年后回家;赵高原书写内容为:2015年1月,其被女儿赵亚楠叫到长沙做1040阳光工程,投资6.98万元,在长沙做一年九个月后失败回家;3.开会记录。被申请人钱利提交意见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2015年7、8月份,陈雷因购房需要资金向钱利借款8万元,钱利通过妻子以银行转账方式给付5万元,通过朋友张识学以银行转账方式给付3万元。后陈雷分两次共计偿还4.5万,尚欠3.5万元。该款钱利多次催要,陈雷、范永粉均未偿还,并产生纠纷,后经新沂市公安局北沟派出所处理,范永份在询问时亦承认欠3.5万元未还的事实。双方之间系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不存在陈雷、范永粉所说的非法传销,钱利没有做传销,也没有介绍别人做过传销。陈雷、范永份提交的证据无法看出钱利与其二人是传销关系,对三份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请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经审查查明:2016年5月11日,本院立案受理了钱利与陈雷、范永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钱利提供了两份派出所的询问笔录,其中新沂市公安局北沟派出所于2016年5月7日对范永粉询问时,范永粉陈述因买房子需要资金向钱利借了8万块钱,已经还了4.5万元,还欠3.5万元,偿还日期需钱利和陈雷商量。范永粉、陈雷到庭参加诉讼。范永粉辩称,与陈雷1990年登记结婚,两人系夫妻关系,对借款的事情不清楚。范永粉对询问笔录的质证意见为:谈话属实,因不识字,对谈话的记录内容不清楚,签字捺印属实。陈雷辩称不欠钱利的钱。庭审中,钱利陈述陈雷所借8万元,其通过银行转账给付5万元,又通过朋友转账向陈雷给付3万元,陈雷对此认可,同时提出此8万元系钱利偿还少陈雷的钱。后陈雷陈述与钱利之间借款、还款经过时称已偿还钱利4.5万元,因钱利不承认私自拿走1万元,致其不愿意再向钱利偿还剩余的2.5万元。陈雷对询问笔录的质证意见为:范永粉对其债务情况不清楚。本院经审理后于2016年6月16日作出(2016)苏0381民初3105号民事判决,判令陈雷、范永粉向钱利支付借款本金3.5万元及相应利息。陈雷、范永粉均未有提起上诉。2016年12月20日,陈雷、范永粉向本院提交了再审申请书。本院于2016年12月23日与陈雷、范永粉进行了法律释明,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本院认为:从范永粉在新沂市公安局北沟派出所对借款用途、尚欠金额的陈述,陈雷庭审中对钱利款项支付方式的确认及不同意偿还款项的辩解可以确认,钱利与陈雷之间存在借款合同关系,且该借款合法有效,借款用途为购房,故原审认定陈雷尚欠钱利借款3.5万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陈雷再审称钱利主张的款项系非法传销所产生的债权,但从其所举证据来看,是陈宗全、赵高原、赵亚楠等到长沙做1040阳光工程、领取佣金,并不足以证明钱利出借款项用于非法传销,本院对陈雷的该主张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陈雷借款用于购房,且该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依据上述规定,本院认定陈雷的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并无不当。综上,陈雷、范永粉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陈雷、范永粉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郁允录审判员  张成艳审判员  高俊梅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朱 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