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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6执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吴永良与王金涛为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永良,王金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26执122号申请执行人:吴永良。被执行人:王金涛。申请执行人吴永良与被执行人王金涛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2016)冀1126民初138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于2017年2月8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王金涛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金涛在你银行的账户存款8105元至故城县人民法院在中国工商银行故城支行的0407001229300222060的账户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长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师蓓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