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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24民初8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黄丹丹诉潘小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丹丹,潘小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24民初870号原告:黄丹丹,女,1990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被告:潘小强,男,1974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原告黄丹丹诉被告潘小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黄丹丹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丹丹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50元,撤诉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黄丹丹负担。审判员 周 科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顾心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