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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2801民初12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恩施奥山置业有限公司与曹礼权、谭家萑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恩施奥山置业有限公司,曹礼权,谭家萑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01民初1277号原告:恩施奥山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恩施市金桂大道奥山世纪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10526279052。法定代表人:邬剑强,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曹礼权,男,1987年2月16日出生,住恩施市。被告谭家萑,女,1987年12月13日出生,住恩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恩施奥山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曹礼权、谭家萑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恩施奥山置业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80元,减半收取190元,由原告恩施奥山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聂本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 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