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91执14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赵某与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91执1448号申请执行人:赵某,女,1962年4月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东港。被执行人:齐某,男,1964年6月12日生,日本国籍。申请执行人赵某与被执行人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该案(2016)苏05民终75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齐某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齐某名下的苏州工业园区东港新村8组团61幢105室房地产指定过户至申请执行人赵某名下。二、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齐某银行存款人民币19709元。三、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黄延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朱 舟第2页,共2页第1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