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06刑初2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靳小亮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靳小亮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106刑初240号公诉机关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靳小亮,男,1991年5月29日出生于山西省洪洞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山西省洪洞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19日被逮捕。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以并迎检公诉刑诉[2017]2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靳小亮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晓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靳小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16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靳小亮至太原市迎泽区五龙口街中横马路,进入“诚和堂药店”内窃取被害人郝某放在药店储物间木头柜子内的人民币14000元。2017年1月11日,被告人靳小亮在其家属陪同下到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文庙派出所投案,退赔被害人全部赃款并取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靳小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郝某的报案材料及询问笔录,谅解书及收条,证人李某(被告人女朋友)的证言,文庙派出所、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出具的到案经过,赃款照片,指认现场照片,扣押及发还清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基本情况调查表,被告人靳小亮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靳小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靳小亮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积极退赔被害人赃款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靳小亮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1日起至2017年7月10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郭晓琴人民陪审员 赵志强人民陪审员 闫晓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速 录 员 刘娇娇书 记 员 韩建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