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4民特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徐永高、朱美云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永高,朱美云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4民特42号申请人:徐永高,男,1944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上城区。系被申请人朱美云之子。被申请人:朱美云,女,1921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江干区。代理人:徐娅轩,女,1954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下城区。系被申请人朱美云之女。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徐永高申请宣告被申请人朱美云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中,申请人徐永高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宣告朱美云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徐永高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徐永高撤回申请。审判员 韩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