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民终1070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南京壹贰捌物流有限公司与王春桃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春桃,南京壹贰捌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民终1070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春桃,女,1971年2月2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壹贰捌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沿江工业开发区太子山路8号沿江科创1号楼329室。法定代表人:郑迎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江苏宁法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春桃因与被上诉人南京壹贰捌物流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16)苏0115民初107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王春桃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王春桃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春桃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王春桃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栗 娟审 判 员 朱 莺代理审判员 沈 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可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