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06行初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重庆卓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重庆市沙坪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卓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市沙坪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渝0106行初70号原告:重庆卓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沙滨路9号附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7398053094。法定代表人:何跃,重庆卓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木林,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沙坪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小龙坎新街42号附1号,组织机构代码55903773-6。法定代表人:王小梅,重庆市沙坪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忻静,重庆市沙坪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原告重庆卓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不服被告重庆市沙坪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6年10月24日作出的沙人社伤险认决字(2016)2508号认定工伤决定,于2017年3月1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重庆卓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卓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卓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重庆卓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审判员  张玉晶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徐洪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