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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11民初58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石家庄安强商贸有限公司与翟朝辉、河北富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家庄安强商贸有限公司,翟朝辉,河北富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11民初589号原告:石家庄安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西兆通镇西塔口村北沙滩地法定代表人:李建强,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怀林,该公司职员。被告:翟朝辉,男,汉族,1973年12月18日生,住石家庄市裕华区。被告:河北富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栾城区惠源路北润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2455767298XC。法定代表人:李振生,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家庄安强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翟朝辉、河北富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石家庄安强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家庄安强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44元,由原告石家庄安强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邢 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邢晓蕊 更多数据: